日前接到民眾電話,詢問為什麼名下所有不動產市價高達5,000萬元以上,全部被禁止處分登記?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收到該局寄發之繳款書,在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者,屬欠繳應納稅捐,該局得就其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該項禁止處分登記財產價值,按財政部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釋規定,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的房屋現值加2成估算。若納稅義務人對不動產計值有疑慮,可以提示下列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實認定不動產價值: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此案例民眾A君收到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應納金額新臺幣1,500萬元,逾限繳日期仍未繳納,為保全租稅債權,就A君名下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按現值加2成估算價值,就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A君認為其名下不動產市價高達5,000萬元以上,全部遭受禁止財產處分,顯然違反比例原則,該局遂輔導A君申請核實認定不動產價值。嗣A君提供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經該局查明屬實後,以實價認定房地價值,並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超過欠繳應納稅捐範圍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
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繳款書,應依限繳納,以免不動產遭禁止財產處分,若納稅義務人對土地及房屋按現值加2成估算價值有疑慮,可以主動提示足供認定不動產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申請核實認定房地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