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自108年8月15日施行,施行期間2年,申請期限將於110年8月16日截止,財政部呼籲臺商把握最後時限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不得適用。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係引導資金回國投資促進產業發展所提供之限時租稅措施,施行期間僅2年,在第2年期間[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遇週六假日順延至8月16日)]提出申請且在核准之日起算1個月(得申請展延1個月,即最長2個月)內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者,由受理銀行按10%稅率扣取稅款,後續依規定管理運用,免依一般所得稅制按20%稅率課稅。又匯回資金經經濟部核准完成實質投資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前已納稅額之50%,以第2年申請匯回適用10%稅率者而言,實質稅率僅5%,較一般所得稅制適用稅率20%優惠。
隨著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即將落日,近日申請金額明顯增加,截至110年8月11日,總計引導1,528件、新臺幣(下同)金額3,315億元境外資金申請匯回,已核准並實際匯回1,270件、金額2,661億元。經洽經濟部,截至110年7月14日,帶動913億元資金從事實質投資,為國內經濟引入活水,振興經濟。
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申請期限至110年8月16日,即將於4日後屆期,有意申請者,可至網站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https://www.ntbna.gov.tw/multiplehtml/340b57b1acb84e658f467ba4eec0adce)下載申請書表及查詢相關資訊,於該日前備妥相關文件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依行政程序法第49條規定,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另個人亦得透過線上申辦系統(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09W/OLFETWI35/0)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