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豪雨遭受災害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該局將從速、從寬、從簡處理。
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三、營利事業若因災害致帳簿憑證滅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

疫情期間災害損失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所稅/(序號11)申請災害損失勘查/點選免用憑證),採線上申請災害損失租稅減免,以減少接觸染疫風險;輸入營利事業名稱、統一編號及災害損失發生原地點等欄項後,直接上傳災害申請書及災損照片,即可完成報備申請。

災害損失相關申請書表和填寫範例,亦可至國稅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https://www.ntbk.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自行下載及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