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因欠繳綜合所得稅被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後,才向國稅局申請增列扶養親屬,經更正後應納稅額雖有變動,但國稅局並不會因此而展延原繳納期限重新發單或撤回強制執行,只會將更正結果通知王小姐,並會函請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繼續執行。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嗣後經該機關更正其應納稅額,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不同,尚不發生重新發單問題,亦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只會將更正後之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並函請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更正執行,不會展延原繳納期限重新寄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應查對核定內容,若有疑問應於繳納期限內洽詢該機關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稅,遭移送執行,除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還要繳納執行費用,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