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西南氣流影響,連日來降下大豪雨或超大豪雨,造成南部部分地區積水災情,提醒民眾忙於清理家園之際,如因水災致遭受財物損失,務必記得要拍照保存證據,向稽徵機關提出災害損失申請報備,以便明年辦理11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減免稅額。
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水災等),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另申報災害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國稅局得予書面審核認定,免實勘。納稅義務人得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於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依法亦不得列舉扣除。

有關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及列印,亦可採用線上申辦(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綜所稅/災害損失勘查/點選「免用憑證」),填寫書表後直接上傳災損照片,輕鬆完成災損申請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