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移送強制執行,如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所有欠稅時,得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以下稱行政執行分署)提出分期繳納之申請。
欠稅案件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如依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以致無力一次繳清欠稅者,可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該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並審酌申請事實後得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期限繳納者,行政執行分署除廢止原核准之分期外,並將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舉例說明】A公司因逾期未繳納10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計新臺幣200萬元,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A公司負責人蔡小姐向該局反應,因面臨產品汰換率高、市場需求縮減之影響,導致公司營收驟減,若機器設備遭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將影響公司營運,且一次繳納確有困難,並表明願意分期繳納稅款;經國稅局協助建議,得檢具文件提出分期繳納等清償方案,於徵得行政執行分署核准下,逐期順利繳納。

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符合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得分期繳納要件,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後,請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一旦有逾期未繳之情事,行政執行分署將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並隨即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