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申請復查,倘於復查程序中提出撤回復查申請,其所提復查申請之撤回不得附期限。
核定稅捐案件申請復查係訴願前置程序,其性質屬行政救濟程序之一環,參照司法實務關於訴之撤回原則上不許附條件,亦不得附期限之法理,倘同意納稅義務人於復查程序中,出具附期限之撤回復查申請書,將使稅捐稽徵機關於期限屆至前暫緩續行復查程序,致納稅義務人享有未繳納稅款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及免遭限制出境處分之利益。鑑於租稅公益性及程序安定性之考量,納稅義務人復查申請之撤回須意思表示明確,不得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