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應辦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繳申報相關事宜。
【舉例說明】甲君為A營利事業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105年給付乙君薪資所得5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君於給付時未依規定扣取5%之稅款25萬元、未依限繳納及未辦理扣繳申報,且乙君亦未自行將該筆薪資所得併入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除限期責令甲君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辦扣繳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按應扣未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16萬元。
扣繳制度係為即時掌握稅收,達成租稅公平及稽徵經濟目的,責成扣繳義務人之作為義務,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注意依限扣取稅款、繳納所扣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