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鼓勵企業研發創新,提升國際競爭力,對於研究發展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獎勵規定,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可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按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種方式擇一適用,抵減金額均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30%為限。
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租稅減免獎勵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該等補助及收入除了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收入外,應自申請租稅獎勵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舉例說明】某公司108年度列報研究發展支出1,000萬元申請適用當年度研發投資抵減稅額,該公司當年度有取得經濟部給付研究發展計畫補助款500萬元及出售專供研發各項物品收入100萬元,除應列報為其他收入外,該等補助及收入應自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因此,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只有400萬元(1,0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可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