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配股息季節又到了,營利事業獲配股息時,要特別注意的是,股息的所得稅徵免規定會因被投資公司是國內或國外公司而有所不同,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多加注意,以免漏報所得。
國內公司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是投資國外公司所獲配股息,或者是投資海外公司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例如KY股)、臺灣存託憑證(TDR)所獲配股息,屬境外投資收益,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的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內公司投資國外公司如係具有重大影響力,在會計上採權益法帳列之投資收益,因尚未經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分派盈餘,所以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先帳外調減該筆投資收益,等到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分派盈餘時,再按被投資公司所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帳外調增投資收益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於109年度獲配國內被投資公司A公司股息30萬元及國外被投資公司B公司股息40萬元(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為109年12月),則甲公司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獲配A公司股息30萬元,因符合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甲公司所得額課稅,而獲配B公司股息40萬元,則應計入所得額申報課稅。

投資人應注意股息相關所得稅徵免規定,確實申報所得,避免因一時疏漏而有短漏報所得稅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