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下稱肺炎疫情)影響,已請各地區國稅局主動調減小規模營業人及免予申報銷售額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本(110)年5月15日宣布自當日起至同年月28日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3級,並關閉休閒娛樂場所(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等)及觀展觀賽場所(包括展覽場、電影片映演場所、體育館等),同年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3級警戒,同年月25日宣布全國第3級警戒至同年6月14日止,衡酌本年5月中旬起國內疫情日趨嚴峻,各地區國稅局將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動調減受疫情影響查定課徵營業人本年第2季(4月至6月)之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考量本年4月份疫情尚屬穩定,各地區國稅局僅對部分營業人特殊情形個案申請核實調減;5月份就指揮中心強制關閉營業之業別及營業性質屬與人近距離接觸之行業(如理髮業、美容院、沐浴業等)調減50%;其他行業調減30%;6月份就前開強制關閉營業之業別及營業性質屬與人近距離接觸之行業調減100%;其他行業調減50%;如有其他特殊情形(含停業或其他個案)由所在地國稅局查明核實調減。預估本年第2季(4月至6月)將調減49萬餘家營業人之查定營業稅額計新臺幣2.3億餘元,該季營業稅將於本年8月1日至10日開徵。
前開受疫情影響之營業人,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