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以盈餘在台進行實質投資,以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企業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如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實質投資金額,在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企業盈餘從事實質投資之租稅優惠措施,必須在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從事實質投資,而資本支出項目,不包括購買土地及非為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以108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盈餘投資為例,實際支出金額係指109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因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取具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原始憑證所載金額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且於該期間實際支付金額為範圍。如企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才完成投資,且實質投資達100萬元,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可填具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實際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向國稅局申請重新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舉例說明】A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07年度及108年度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500萬元及400萬元,A公司在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其未分配盈餘500萬元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25萬元;又A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以107年度及108年度盈餘購買機器,並於110年3月1日交貨並支付價款900萬元,該項實質投資屬108年度盈餘400萬元部分,於110年5月申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而屬於以107年度盈餘實質投資500萬元部分,則可於完成投資日(110年3月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申請退還溢繳稅款25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適用租稅優惠之資本支出,如在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