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於110年5月18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1100號公告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及繳納期限,已全面延長所屬月期之申報繳納期間至110年5月31日止。
營業人及產製廠商如於110年5月24日前已利用網路申報系統進行申報及繳稅者,因列印之繳款書繳納期限原為110年5月17日(因5月15日遇例假日依規定順延至第1個上班日),為配合財政部110年5月18日公告申報繳納期間延長至110年5月31日止,請納稅義務人即日(110年5月24日)起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或以網路申報系統重新列印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10年5月31日】,再以臨櫃方式以現金(或支票)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款,以避免被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誤加徵滯納金。
為免營業人及產製廠商持未展延之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稅款,衍生加徵滯納金之困擾,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系統進行申報及繳稅,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