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新冠肺炎疫情的擾亂,身為扣繳義務人的您是否擔心因受隔離治療等因素,無法如期繳納扣繳稅款而被加徵滯納金呢?財政部已於110年5月7日針對此次疫情發布公告展延110年5月至7月各項稅捐申報繳納期限。
可以適用這項公告展延繳納所扣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是指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至於可以展延的期限如下:

一、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10年5月1日至5月10日、6月1日至6月10日及7月1日至7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二、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0年8月2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20日。
另外,扣繳義務人如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舉例說明】扣繳義務人甲於110年5月10給付境外A公司佣金100萬元,代扣稅款20萬元,甲原應於同年月19日前完成繳納及申報,但是,甲因曾與確診者接觸,而於110年5月13日被匡列隔離14天至5月27日,其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至110年6月8日;甲後來不幸確診而接受隔離治療,致無法在展延期限屆滿前(6月8日)辦理申報繳納,倘其於110年7月15日隔離治療才結束,則其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至8月4日。

上述可適用展延申報繳納期限的扣繳義務人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