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升溫影響,財政部已於5月7日公告展延110年5月至7月各項稅捐申報繳納期限,其中個人因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如有交易房屋、土地,或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原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而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今(110)年8月2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30日,又如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可再展延20日。

【舉例說明】吳君出售房屋及土地,於今年5月17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原應於6月16日前完成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因吳君感染新冠肺炎於6月13日接受隔離治療,其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30天至7月16日;但吳君如於7月20日才隔離治療結束,則可再展延20天,即展延至今年8月9日。

符合本次疫情得延期申報繳納條件者,不須事前申請,惟仍應於展延期限內申報及繳納稅款,並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核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