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10)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下列新規定:
一、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提高為182,000元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等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部分,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附表)

二、捐贈三倍券可列舉扣除捐贈額
民眾將價值3千元之振興三倍券捐贈予已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3千元之金額,並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
三、領三倍券免納所得稅
民眾支付1千元以取得價值3千元之振興三倍券,其中2千元為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四、疫情補助免納所得稅
個人受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五、調高109年度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適用之費用標準,發揮減稅紓困效果。
(一)「醫事人員」各項收入適用之執行業務費用標準,無須個別舉證其受疫情影響情形,亦無適用條件限制:
1、按財政部頒訂費用率標準之112.5%計算〔例如: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為0.9元,掛號費收入之費用標準由78%提高為88%〕。
2、藥師之健保收入(含藥費)適用之費用標準,由94%提高為96%。
(二)「非醫事人員」之109年度收入總額較前一(108)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費用標準得按財政部頒訂費用率標準之112.5%計算(例如:私人辦理補習班收入之費用標準由50%提高為56%)。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