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7年間將1,000萬元借予友人,雙方約定按月息1%收取利息,惟友人借款期間均未給付利息,直至109年一次還款1,200萬元,則200萬元之利息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個人貸出款項所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因個人綜合所得稅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其所得年度之認定,應以所得實現之年度為主,故個人貸出款項後一次收取之利息,縱使是好幾年,仍應以實際受領日期所屬年度,併課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陳先生107年間將1,000萬元借予友人,,雙方雖有約定按月收取利息,惟友人直至109年一次償還1,200萬元,經扣除本金1,000萬元後,陳先生應將所收取之利息所得200萬元併入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個人因借貸所收取之利息,應誠實列報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若發現有漏未申報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