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預售屋賺取的差價屬「財產交易所得」,應報繳出售年度的綜合所得稅。
個人轉讓預售屋是出售未來建案完工後不動產過戶的「權利」,該交易行為如有獲利,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108年底依通報資料查得轄內A君等4人共同出資購買新北市某知名建案的預售屋,並於108年11月1日即轉讓,涉有財產交易所得。經依查得的買進及轉讓契約書、收付價金、取得預售屋權利所支付的必要成本及費用等相關證明文件,計算A君等4人預售屋轉讓的財產交易所得合計1,600萬元(實際售價1.48億,減除購入價款及必要費用計1.32億),因尚未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該局輔導A君等4人應於次(109)年之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渠等已如期辦理申報。

109年度如有轉讓預售屋賺取差價,必須在110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結算申報,該局亦會對其他單位通報於109年度交易案件,持續追蹤所得人有無如實辦理申報。如有以前年度轉讓預售屋所賺取的財產交易所得漏未申報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