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明知有應納稅捐,卻隱匿及移轉公司財產,使公司陷入無資產可供繳稅之情形,並藉由變更負責人逃避稅捐義務者,國稅局將積極蒐集相關隱匿移轉財產事證,通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管轄分署(以下簡稱執行分署)聲請管收前負責人,以保全租稅債權。
執行分署於執行過程中,如查得義務人有: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等,以上情形之一者,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管收義務人。
【舉例說明】轄區A公司因滯欠營業稅罰鍰4千2百萬餘元,經該局於96年3月移送強制執行。該局調查發現A公司於收受國稅局調查函後,多次將公司資金現金提領轉帳至負責人甲君帳戶,並處分公司機器設備及車輛,金額達3千6百萬餘元,又於95年1月5日變更負責人為乙君,並於96年2月8日解散公司,選任乙君為清算人,意圖脫免稅捐義務,該局遂將A公司上述情事通報執行分署,因甲君無法說明資金流向用途及提出具體事證,顯有隱匿或處分財產之情事,經執行分署於109年7月24日成功向法院聲請管收甲君獲准,甲君遭管收後立即提出清償計畫,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順利徵起稅款。
公司負責人切勿以為將公司財產移轉給他人及變更負責人名義即可規避稅捐執行,國稅局如查有欠稅人隱匿或移轉財產,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卻故意不履行等事證,將通報執行分署對實際負責人聲請拘提、管收,以維護稅捐正義,實現租稅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