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會同經濟部於今(14)日訂定發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下稱本辦法)。
財政部表示,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條及第18條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另明定該等股票之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所得免予計入,俾落實我國培植新創事業公司以帶動產業轉型政策,鼓勵個人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為利認定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財政部與經濟部依本條例第12條第6項規定授權訂定本辦法,明定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申請核定期間、程序、應檢附文件、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本辦法規定,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方式主要分成二類:
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日起算5年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定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該公司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其經同意核定者,該核定之有效期間為自核定函發文之日起算2年內(期滿後符合規定者,可再申請核定),但不得逾設立登記日起算5年期間:
(一)其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
(二)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
(三)開發之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之潛力。
二、符合下列二種情形,得免申請核定,直接視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5年,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規定經委任之創新創意審查委員審查同意或經櫃買中心認可推薦單位出具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或推薦函而登錄創櫃板者,自設立登記日起算5年內登錄創櫃板期間,視為符合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2年,並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自核定函發文日起,於該公司設立登記日起算2年期間,視為符合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財政部補充說明,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須經核定後或符合免申請核定規定者,個人交易其股票始得適用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另考量制度實施初期及配合上開主管機關審查時程,提供緩衝機制,明定個人於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該等股票,其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核定或視為核定得放寬至110年6月30日。
如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時,核定函之有效期間屆滿、公司經櫃買中心公告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終止登錄創櫃板、該公司持有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時價合計超過其實收資本額50%或其他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情形者,不適用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