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如有從事受控交易,於會計年度結算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第8頁及第B2頁填報該受控交易之相關資訊。
依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9 000號令規定,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於會計年度結算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並按其調整後的交易價格繳納相關稅費(關稅及相關代徵稅費、營業稅、貨物稅、所得稅),始得於辦理調整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金額:
一、所涉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該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
二、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前述營利事業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於申報書第8頁及第B2頁填報該受控交易之相關資訊,併同檢送交易合約、該受控交易其他參與人進行相對應調整相關證明文據及相關稅目調整憑證予設籍所在地國稅局,並說明交易價格變動理由及實際調整結果。
營利事業如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