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經濟部自昨(6)日起實施分區限水措施對營業人之影響,已請相關國稅局主動按查定課徵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減免事宜,及時協助營業人減輕租稅負擔。
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前條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1月及7月各查定1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及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第6點前段規定:「遇有重大災害時,各國稅稽徵機關應主動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後段及財政部79年5月12日台財稅第790628551號函規定,派員勘查並按實際停業日數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為減輕營業人營業稅負擔,該部已責成北區及中區國稅局主動瞭解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之營業狀況,如有受上開旱災限水措施影響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者,除由國稅局主動依規定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外,營業人亦可自行提出申請。
營業人如受旱災限水影響,有停業或營業面積縮減情形,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可依據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就實際未作營業使用部分房屋,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金門縣及連江縣為1.5%)或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可降低其房屋稅負擔。又土地受天然災情影響,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惟旱災限水尚無上開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