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以下簡稱執行分署),執行分署將寄送傳繳通知請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
為提升民眾超商繳款便利性,自109年9月16日起,納稅義務人收到傳繳通知後,只要欠繳稅款金額在3萬元以下者,都可以持執行分署寄發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在繳款期限內,就近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四大便利商店繳款,且免收手續費,也可依四大便利商店開放之非現金支付工具(如信用卡、icashPay、FamiPay)繳納欠款,省時又省力。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欠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經移送強制執行,A君於收到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書後,致電該分局查證無誤後表示,因工作地在北部,無法前往該分局辦理稅單補發及繳款事宜,經國稅局告知若繳款期限尚未逾期且欠繳金額為3萬元以下,可就近至四大便利商店繳納,A君終於順利地繳清了欠稅款。

收到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書時,切勿置之不理,避免日後薪資、存款、車輛或不動產遭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