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政便民,自即(17)日起,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已提示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下稱參考清單),並確認該清單所載不動產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登記情形相符,得免檢附不動產所有權狀等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中之土地原應檢附死亡當期土地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房屋則應檢附死亡當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考量參考清單已載明土地(房屋)之地段地號、門牌號碼、宗地(房屋)面積、持分比率及財產價額等,上開資料源自地方稅稽徵機關定期更新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稅籍資料,具一定之可信度,縱或因轉檔時間落差等因素,致該等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登記情形未盡相符,惟若納稅義務人能確認參考清單所載不動產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登記情形相符,得免檢附上開證明文件,以提供更便捷之申報服務。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自109年7月1日起,該部各地區國稅局提供金融遺產資料查詢服務,自本(110)年3月15日起,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亦加入服務行列,進一步擴大該項服務網絡,其與本次簡政便民措施同為該部近期為提升服務效能之相關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