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民眾有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所得額,只要符合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的適用條件時,就可在重購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申請扣抵或退還交易所得部分的稅額,換屋者可別忽略了這項優惠權益。
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訂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的規定,適用條件如下:
1.出售或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所稱「自用住宅房屋」,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必須超過原出售房屋之價額。
3.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4.出售或重購之房屋係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登記所有。

5.出售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如已申請扣除財產交易損失,則不得再申請重購退稅。

換屋者應檢附重購及出售年度戶口名簿影本、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重購及出售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並於重購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先購後售者為出售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申請扣抵或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