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汽、機車所有人汰舊換新,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及引導中古車出口以帶動車輛產業發展,總統府於105年1月6日公布新增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該條文雖於110年1月7日屆滿,但如果民眾在110年1月7日前完成舊車報廢(含車牌報廢及車體回收),並於報廢後6個月內完成新車領牌登記者,仍可適用該條文規定。
有關舊車報廢日是以車牌報廢或車體回收的最後完成日認定,例如舊車車牌報廢日是110年1月5日、車體回收日是110年1月7日,則舊車報廢日即為110年1月7日,而民眾只要在110年7月7日前完成新車領牌登記者,仍可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如附件圖示)。
民眾應檢附新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新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舊車行車執照影本、舊車報廢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交車輛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由產製廠商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人向原進口地海關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接上例,民眾於110年7月7日完成新車領牌登記,則申請期限屆滿日為111年1月7日),稽徵機關於受理後將儘速辦理減徵退還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