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各國政府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及企業要求員工居家或異地辦公,皆可能造成個人跨境移動改變或於疫情期間停留於工作地點無法返國,進而引發依其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認定個人居住者身分疑義。
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之認定,係以在我國境內有無戶籍及居住天數為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我國居住者:(1)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2)在我國境內無戶籍,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考量各國政府或企業採行前開相關措施屬緊急及具暫時性質,不宜因而改變個人關於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認定,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營利事業分配股利、盈餘,或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對於身分認定尚有疑義者,建議可按以前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並備妥相關事證,於稽徵機關有查核需要時提供認定。
因應疫情國稅局於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時,會就個案事實從寬協助辦理,讓大家努力防疫之餘,也可以安心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