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課徵菸酒稅之產品,廠商於產製前,應向所轄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按菸酒稅法規定期限申報及繳納稅款。
產製廠商常見的違反菸酒稅法樣態有下列幾種: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六、課稅類別申報不實,或經檢測酒精度高於標示等。
為維護自身權益,請產製廠商隨時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法令規定之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