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防疫新生活來臨,遠距辦公、線上學習、社群網站、外送平台等電子勞務需求大幅增加,如果提供電子勞務之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新臺幣(下同)48萬元時,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報繳營業稅。
前述所稱「電子勞務」,包含以下三種勞務:
一、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提供下載儲存至電腦、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穿戴式電子設備或其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包括線上遊戲、廣告、視訊瀏覽、音頻廣播、社交網站、線上資訊內容(如電影、電視劇、音樂、課程、問券製作、資料庫等)或其他互動式溝通使用之勞務。
三、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例如叫車平台、訂房平台、線上售票網站等。
境外電商營業人有銷售上開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且年銷售額逾48萬元,惟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應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請境外電商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已達我國申請稅籍登記標準,如有短漏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補辦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