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有漏稅或短漏開發票情形,其遭補徵之營業稅及相關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1款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又同條第6款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予認定。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合稅法相關規定遭剔除補稅。
110/02/25-營利事業因漏稅或短開發票補徵之營業稅及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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