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者,均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一、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時。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之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
【舉例說明】甲於108年12月2日以其名下股票成立信託契約,明定到期時以本人為信託利益之受益人,後於109年9月2日變更受益人為其子乙,因變更受益人即是將甲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應課徵贈與稅,是委託人甲應於變更之日起30天內,申報贈與稅,並依同法第10條之2規定,計算贈與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