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稅制更健全、賦稅法規與時俱進,同時因應經濟發展趨勢及政府政策目標,於健全財政營造經濟永續發展基礎下,推動稅制改革方案,110年上半年推動之法案及重要政策如下:
一、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預計推動法案
(一)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
為鼓勵民眾汰換舊車購買新車,以達節能減碳目標,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汰舊換新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最高新臺幣(下同)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千元,實施迄今已有效降低民眾購車負擔及提升換車意願,並對促進車輛產業發展及提升空氣品質,發揮顯著效益。該措施於110年1月7日屆期,為延續該措施政策成效,財政部參酌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意見,擬具該條文修正草案,擬延長實施期間至115年1月7日(再延長5年),於109年10月12日陳報行政院,行政院110年1月8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二)修正「土地稅法」部分條文
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指出,「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應於2年內檢討修正。為凝聚修法共識,財政部多次邀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會商,並召開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擬具「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含經編定之交通用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於109年12月28日陳報行政院。

(三)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
為落實公平合理課稅,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通盤檢討「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針對調整滯納金之加徵方式、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強化財產稅捐保全措施、放寬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要件、檢討退稅請求權期間、調整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調整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等規定,已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3月31日陳報行政院,並於109年4月10日經行政院政務委員審查完竣。

(四)修正「菸酒稅法」第7條
考量菸酒之管理及課稅為一體兩面,菸稅與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計課方式向採一致性規範,爰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第4條規定內容,擬具「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草案,定明紙菸、菸絲、雪茄以外之其他菸品應徵稅額按每公斤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1,590元,從高課徵,於109年10月21日陳報行政院。

(五)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3及第3條
為降低權證發行人提供市場流動量調節避險部位成本,俾提升報價品質及促進權證市場發展,財政部已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3、第3條修正草案,於109年10月7日陳報行政院,並於109年11月11日經行政院政務委員審查完竣。

二、110年上半年重點工作

(一)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配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8條修正通過,自110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並配合培植新創事業帶動產業轉型政策,將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財政部將儘速訂定相關子法規(包括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認定標準),並責成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及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使法案順利實施。

(二)推動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租稅措施
因應近期部分地區有不當炒作房地產價格情形,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已由相關部會盤點各項可行調控措施,分短、中、長期循序漸進推動,並配合房地產交易情形調整因應。有關租稅措施部分,財政部說明,考量各地方發展差異,其不動產市場之租屋及購屋需求不同,又稅制調整之影響具全面性,該部將賡續蒐集各界意見,通盤考量審慎研議,適時推動修法。

健全稅制乃長期工作,秉持租稅中立原則,持續研議各項稅制稅政改革方案,並取得社會共識後提出,期能建立公平合理賦稅環境,同時達成政府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