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分署會以傳繳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
民眾若收到執行分署傳繳通知可先行至執行分署網站或撥打104電話查詢通知上所記載之電話是否正確,並撥打電話確認真偽,確認無誤後可依下列方式繳納稅款:
一、欠繳金額未滿3萬元者,可持下方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於繳款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超商全國門市繳款。

二、持傳繳通知到所屬執行分署或就近至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另開立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或到執行分署辦理信用卡繳納。

三、購買郵政匯票,併同傳繳通知以掛號郵寄至所屬執行分署或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收到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切勿置之不理,應儘速利用上述繳納方式繳納稅款,若逾傳繳通知所訂繳款期限,則會有後續被扣薪資、扣存款,甚至不動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