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按季開徵109年第4季和按月開徵110年1月之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為110年2月1日至同年月10日。
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業務繁忙而未及時繳納稅款,國稅局提供便捷的多元繳稅管道:
一、以現金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便利商店(限稅額3萬元以下)繳納。
二、使用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且不限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任何人可代繳),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線上插卡即時扣款繳稅;或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
三、使用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輸入信用卡及繳納相關資料,取得發卡機構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納程序。
四、使用營業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或/412-6666;電話號碼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加撥02(或04或07);國外地區請加撥國碼+886-2(或4或7),以上電話之服務代碼166#】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進行轉帳繳納。
五、以營利事業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獨資者,亦可以負責人或其配偶帳戶辦理;合夥者,亦可以負責人帳戶辦理),填寫本局印製之「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或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申請自次期起約定轉帳繳稅。
自109年9月16日起,便利商店代收稅款由2萬元提高為3萬元,另以信用卡繳納稅款不限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並籲請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儘速利用以上方式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