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10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期限展延至同年2月17日。
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110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日為同年2月15日;惟110年2月10日至16日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不論營業人採用人工申報、電磁紀錄媒體申報或網際網路申報方式,其申報期限一律展延至同年月17日。另考量本次農曆春節期間較長,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順延至110年2月19日24時,同時為方便營業人申報,該系統於新春期間仍照常提供服務,營業人可上傳申報資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歡迎多加利用。
營業人如未於110年2月17日前申報並繳納營業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及繳納案件,依營業稅法第49條及第50條規定,自同年月20日起將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或利息,籲請營業人注意於申報時限內完成申報繳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