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請求權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可分為一般時效15年;短期時效5年,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等;短期時效2年,如商品貨款、運費、承攬報酬、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代墊款等,請求權如未在時效內行使將因而消滅。惟請求權可行使之日如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營利事業應提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憑以核實認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帳列應付費用9千1百萬餘元,其中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之應付費用4千6百萬餘元尚未給付,亦無請求權中斷情形,經該局查核後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發生年度,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