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又納稅義務人如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時,即使財產已遭禁止處分,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對欠稅人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係在防止其藉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所為的稅捐保全措施,與移送強制執行係使其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目的並不相同。所以,納稅義務人切勿以為財產既經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就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遭禁止處分的財產,如欲辦理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須先繳清所有滯欠稅捐或提供相當應納稅捐之財產擔保後,稅捐稽徵機關才會辦理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稅捐,避免因逾期未繳,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一旦財產遭禁止處分將影響財產移轉或其他權益,且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追繳稅款,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