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第3734次會議(7)日討論通過「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第12條之5修正草案,增訂應稅貨物視為出廠情形,及延長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下稱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
為使未稅貨物視為出廠規定更為完備,以維護租稅公平,及賡續鼓勵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與節能減碳,該部擬具「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第12條之5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視為出廠情形,以為課徵依據。
二、將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5年,自110年1月8日至115年1月7日止。
三、為加速報廢或出口10年以上中古汽車,避免老舊車輛影響行車安全及空氣品質,並兼顧中古車市場交易,報廢或出口之中古汽車出廠年限自110年1月8日起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
四、鑑於機車屬一般民眾代步工具,為加強鼓勵機車汰舊換新,自110年1月8日起取消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之限制,並放寬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
本修正草案對於過渡期間汽、機車汰舊換新案件亦有從寬認定得以適用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中古汽車,如已於110年1月7日以前換購新汽車,並符合於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是類案件亦得適用減徵退還新汽車貨物稅。
二、110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110年1月8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6個月內換購新機車者,該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不須「登記滿1年」且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與新購機車不以同一人為限。
上開修正草案行政院將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亦將會同經濟部、環保署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早日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