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運用信託進行理財規劃及管理,於信託契約成立後,若受託人為個人,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如為法人,則應向其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
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憑單,違反規定將依同法第111條之1規定處罰。該分局已於近日發函輔導信託財產受託人,應儘速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許多受託人誤認為其未就信託設帳,或非以信託為業,不受所得稅法信託所得申報之規範;事實上,不論是以信託為常業的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亦不論受託人為法人或個人,均應依據信託法第31條及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

為避免到國稅局現場申報人潮擁擠,信託財產受託人可於110年2月1日前,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享受優質省時、便捷又安全的報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