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30)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貨物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部分,增訂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或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貨物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按補徵稅額處0.2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者,處0.1倍之罰鍰,該修正規定並自109年11月18日生效。
配合107年11月21日修正公布本條例第32條規定,將貨物稅違章漏稅案件之裁罰倍數修正為3倍以下,該部於109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第2項規定,有關依本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因短報或漏報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或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貨物稅額,而申報進口時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按補徵稅額處0.5倍罰鍰之規定,因已非屬減輕處罰範圍而修正刪除,該違章情形有納入裁倍表規定之必要,又考量該違章情節較裁倍表本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違章情形之可責性為低,酌予調降其裁罰倍數,俾賦予稽徵機關得就該等情節輕微案件予以從輕裁處之法令依據。
配合上開減免處罰標準之修正係自109年11月18日發生效力,爰本次修正發布之裁倍表定自同年月日生效,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裁倍表之變更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經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