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108年8月15日實施已逾1年,根據統計截至本(109)年12月14日止,全國營利事業申請匯回境外投資收益已逾1,300億元,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本(109)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不論來自國內或國外,均需於申報年度最後一期(109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彙總列入免稅銷售額,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規定,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作業手續,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不得扣抵比例的計算方法有2種,第一種是按當期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來計算當期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的「比例扣抵法」,此法的優點是計算簡單,但營利事業獲配境外轉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收益金額通常較大,且可直接歸屬的進項稅額又較少,採此法就會侵蝕到應稅銷售額原可扣抵的進項稅額;另外一種為「直接扣抵法」,係核實計算屬於應稅銷售額所對應可扣抵的進項稅額,較為有利。
經營製造業、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10億元、或當年度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合計逾2,000萬元的營利事業,如欲採用直接扣抵法者,應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其餘營利事業可依帳載資料自行計算不得扣抵比例,無需事先申請,直接於申報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選擇有利的方式辦理申報即可,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