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在出廠米酒或料理米酒時,應注意產品成分、包裝等事項,避免發生以較低稅負申報菸酒稅而遭處罰鍰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依菸酒稅法第2條及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規定,「米酒」是以米類為原料,採用酒麴或酵素,經液化、糖化、發酵及蒸餾而製成之蒸餾酒,其菸酒稅依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下同)2.5元;「料理米酒」則是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須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菸酒稅則依每公升徵收9元。產製廠商如以食用酒精稀釋添加香料調製成料理米酒者,係屬「其他酒類」,應依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計算菸酒稅。
菸酒課稅類別申報錯誤,除補稅外並應處罰鍰,因此產製廠商於產品登記時,應詳細敘明酒的成分、製程等,以正確判斷酒的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