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等情事,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45天內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並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自108年5月1日起,已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全年網路申報及附件上傳服務,惟不適用條件有三:1.決、清算申報非同一年度。2.特殊會計年度之申報案件(如會計年度為4月制之行業)。3.決算無使用網路申報(即無法進行網路申報清算)。

營利事業請多加利用網路進行決、清算申報,以節省寶貴時間及紙張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