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如繳納稅款確有困難,得於繳納期限內,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惟申請移轉之金額,不得大於該筆稅款之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許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60餘萬元,遺有銀行存款1,900多萬元、1筆房地等財產,繳納期間為109年6月11日起至109年8月10日止,納稅義務人表示因一時無法籌措現金繳稅,經輔導其於繳納期限109年8月10日前,檢附申請書、繼承人繳納同意書及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明細(含銀行名稱、銀行帳號、繳納金額等)等資料,經審核後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納稅義務人取得該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至存款所在地之金融機構辦理轉帳繳稅,另尚餘之銀行存款、房屋土地等財產,仍應俟繳清稅款由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始能辦理繼承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