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03-【自地自建】營業人(個人)買土地自行興建房屋,於房屋新建完成後銷售,但銷售時建商購入該房屋之坐落基地未滿2年,該銷售行為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但應辦理營業登記

個人購買土地自行興建房屋後出售,是否需要繳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營業人以其自有土地興建房屋,於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該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可排除課徵特銷稅。惟依財政部81年1月31日及同年4月13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及第811663182號函釋規定,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應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以自有土地建屋出售核屬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因此,個人購買土地自行興建房屋,於房屋新建完成後銷售,按上揭規定,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但該個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