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若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如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通知至分署清償或提出財產資料並據實陳報財產狀況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據實報告。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命令通知納稅義務人至分署清償或報告財產狀況,納稅義務人經合法通知而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行政執行分署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舉例說明】欠稅人甲君,行政執行分署以其常年各類所得中均有薪資所得達150萬元,卻欠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600萬餘元,經分署命其報告財產狀況,欠稅人甲君故意隱瞞領有薪資情事,以欠稅人有蓄意逃避執行之事實,乃限制其住居。欠稅人甲君終於屈服先繳納三分之一欠稅,約200萬元,其餘400萬餘元由擔保人立擔保書擔保,並開立每期20萬元支票20紙分期繳納,將欠稅繳清。

納稅義務人如收到行政執行分署通知報告財產狀況之執行命令,務必於期限內如實陳報,以免遭行政執行分署限制住居,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