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所提供之教育勞務,依法免徵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可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次依財政部75年9月8日台財稅第754919號函及108年10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0670號令釋規定,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或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其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據此,倘未依法核准立案之補習班,擅自以補習班名義對外招生,因未符合前揭免稅規定,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為維護租稅公平,並保障國民受教育之安全與權益,將未核准立案補習班業者列入稅籍清查作業範圍,該等業者倘未辦妥稅籍登記者,請盡速補辦稅籍登記及辦理補報補繳事宜,只要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予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