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惟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被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二年內陸續將銀行存款520萬元提領轉存其生存配偶帳戶。甲君死亡時,其繼承人誤以為夫妻間之贈與免徵遺產稅,所以漏未申報,該局將該等贈與財產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計算並補徵遺產稅額104萬元。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但該贈與之財產若屬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