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於109年度若有給付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給付其他所得、未達起扣點或不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110年2月1日(110年1月31日為星期日,順延至2月1日)前完成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完成申報程序。
扣繳制度是國家為掌握稅收來源及課稅資料,以達確保國庫收入及租稅公平之重要手段,因此所得稅法明定,扣繳義務人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之義務,如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惟未依限申報,應處以行為罰。

【舉例說明】甲君為A國民小學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107年度給付B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報酬時,雖已扣繳稅款並向國庫繳清,卻未於108年1月31日前完成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至108年5月31日始自動補報,經稽徵機關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因公務繁忙,漏未申報,應予免罰云云,申請復查。該局以甲君既為該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本應盡其注意能力,履行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之法定作為義務,卻未依限辦理申報,核有過失,遂予以復查駁回。

辦理所得稅扣繳時,切記「扣」、「繳」、「報」之步驟,亦即除扣取稅款、向國庫繳納外,仍需依限於次年1月底前據實填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另若給付之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或個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扣繳稅款及據實填報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