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贈與不動產或股票,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或過戶前,得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78年5月29日台財稅第780139722號函、80年1月31日台財稅第790316851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以不動產、股票為贈與,已提出贈與稅申報並經核定稅款繳訖,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或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且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贈與人可撤銷或解除該贈與,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或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
【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8月15日將名下臺北市萬華區房地及持有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2,000股贈與其女,並於109年9月1日辦妥贈與稅申報及繳清核定贈與稅款。惟甲君於109年9月15日因個人因素,主張撤銷贈與,經查甲君申請撤銷時,尚未向地政機關及A公司股務辦妥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股票過戶情事,不動產及持股仍屬甲君所有,經准予同意其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還已納贈與稅款。